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盛煥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盛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盛煥因背信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 度重上更五字第14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經最高法院98年度 臺上字第6819號駁回上訴確定,民國99年3月22日送監執行 ,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094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