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隋森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80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隋森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隋森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 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 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