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心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心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劉心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恐嚇取財等 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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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一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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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恐嚇取財 │恐嚇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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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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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8年12月13日 │98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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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300、332、│ │
│ │335、598、599、1268、 │ │
│ │1269等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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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36、198、│100年度上訴字第1149號 │
│ │ │295、99年度易字第228、│ │
│ │ │239號 │ │
│實├──┼───────────┼───────────┤
│審│判決│100年1月31日 │100年12月21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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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100年3月11日 │100年12月21日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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