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慧康
劉家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152 號,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4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4162
號、併辦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64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徐慧康因業務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家豪因業務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徐慧康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大客車司機、劉家豪為 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大貨車司機,兩人均係從事駕駛 業務之人,徐慧康於民國100 年11月7 日下午1 時許,駕駛 編號257 號之台北市公車、車牌號碼053-AD號之營業大客車 ,沿臺北市中正區○○○路○ 段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該路 段與金山北路交叉口時,原應注意該路段設有禁止左轉彎之 交通標誌,其行駛應依該道路交通標誌之指示,不得左轉彎 ;而依當時情況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濕 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欲左轉至金山北路;適劉家豪駕駛車 牌號碼767-AI號營業大貨車沿忠孝東路2 段東往西方向行駛 至該處,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叉路口,行進應遵守燈光號 誌,竟疏於注意上情,貿然違反號誌管制而闖越紅燈,兩車 因而相撞,致徐慧康駕駛之營業大客車載如附表所示之乘客 受有如附表所示之傷害(按附表編號2 至5 、7 、9 至12、 14被害人未據告訴),徐慧康、劉家豪肇事後,在未被有偵 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為犯罪行為人前,即停留於 現場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自首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二、案經董思勤、王文宇、陳春華、施令婕、陳嘉俊訴由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暨陳育美訴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第159條之5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及書面陳述,均經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 據,本院揆諸前開法條規定,並審酌前開言詞及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
㈠上揭事實,迭據被告徐慧康、劉家豪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 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姜志豪、陳育美於偵 查中、證人即被害人楊勝智、王文宇、張鶴齡、陳沛霖於偵 查中、周宗明、陳春華、施令婕、陳嘉俊於警詢中(本院卷 第32至54頁)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補充資料、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察報告、現場照片、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 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本院翻拍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之照片 21幀、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及臺北市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偵查卷第12至25、57之3至57之4、61至62、64至73、75、 80至91、98至133 頁、101 年度偵字第6427號卷第11至第12 頁、101 年度他字第2643號卷第2 至3 、9 至14頁、外放袋 、本院卷第17至27頁),又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因本件事故而 受有如附表所示之傷害,復有各該如附表所示之診斷證明書 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證相符,上揭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 示,又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 、第106 條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徐慧康、劉家豪2 人 均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自應熟諳並遵守上開規定,被告徐 慧康竟未能注意臺北市○○○路○ 段西往東方向與金山北路 交叉口設有禁止左轉彎之交通標誌而貿然左轉,適被告劉家 豪駕駛上開車輛行進於忠孝東路2 段東往西方向至該處時, 亦未遵守燈光號誌且闖越紅燈,兩車因而相撞,並致被告徐 慧康駕駛之營業大客車上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如附表所 示之傷害,被告徐慧康、劉家豪兩人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顯 均有過失甚明,本件事故經送鑑定結果,亦認被告徐慧康、 劉家豪2 人違規駕駛,同為本事故之肇事原因,此有臺北市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附卷(見偵卷第57-3頁 )可稽。又被告徐慧康、劉家豪兩人之過失行為與被告徐慧 康駕駛之營業大客車上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如附表所示 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徐慧康、劉家豪犯行洵堪認定。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徐慧康、劉家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 段業務過失傷害罪。
㈡又被告徐慧康、劉家豪所為過失行為,造成附表所示告訴人 多人傷害,乃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 應從一重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論處。
㈢被告徐慧康、劉家豪於肇事後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 發覺其為犯嫌前,留在事故現場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首坦承 肇事並接受裁判乙節,有臺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及被告警詢筆錄附卷可按,爰依刑法第 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
㈠本件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原審未予詳 察,無視卷內事證,於原判決事實僅論被害人董思勤1 人受 傷之事實,而未論及被告徐慧康、劉家豪兩人之過失行為造 成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人傷害之事實,且未論以想像競合犯 之法律關係,均有違誤;⑵原判決量刑未予審酌被告2 人於 本件犯罪,造成多名告訴人受傷之犯罪結果,亦有未洽。檢 察官據此提起上訴,主張被告徐慧康、劉家豪兩人過失重大 ,事後未向被害人道歉,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原審 量刑過輕等語,即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 適法之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徐慧康、劉家豪兩人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被告 徐慧康駕駛大眾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本均應熟諳並遵守交 通規定,遽被告徐慧康貿然變更路線而違規左轉、被告劉家 豪亦未遵守燈光號誌且闖越紅燈,兩車因而相撞,被告徐慧 康本案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及過失之程度較重、被告劉家豪 略輕,且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傷害、造 成其身心痛苦之程度非輕,及被告徐慧康、劉家豪兩人犯後 迭於偵審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其素行尚佳(此有被告本 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徐慧康與 告訴人陳嘉俊、王文宇、施令婕、陳春華達成民事和解(按 另與未提告訴之被害人周宗明、李健綸、邱麗華、江蓉華、 周賢明、楊勝智、蕭舒瑋、余尚純、張鶴齡達成民事和解) ,此據告訴代理人及被害人於本院審理中陳明,並有民事和
解筆錄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3 頁反面至第134 頁及 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卷內)、惟仍未與受傷情形較嚴重 之告訴人董思勤、陳沛霖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損失,被告劉 家豪則均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 以及所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 、3 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每日新台幣1 千元之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以示徵儆。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3 月27日北檢治雨101 偵64 27字第20820 號函請併案審理之該署101 年度偵字第6427號 案件,暨本件造成告訴人陳嘉俊、王文宇、施令婕、陳春華 傷害部分,雖均未據起訴,然與本案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 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自為本院審判範圍,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麗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王梅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所 受 傷 害 │證 明 文 件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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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董思勤 │1.左小腿骨骨折 │國泰綜合醫院100 年11月│告訴(見│
│ │ │2.頭部外傷併臉部撕裂傷│15日診字第I-000-000000│偵查卷第│
│ │ │ 口 │號診斷證明書(見偵查卷│13頁) │
│ │ │ │第9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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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周宗明 │1.右肩、頸椎挫傷及其損│崇生中醫診所101 年1 月│未據告訴│
│ │ │ 傷後遺症 │20日崇診字第101012001 │ │
│ │ │2.鼻骨骨折併鼻腔出血 │號診斷證明書、國泰綜合│ │
│ │ │3.頸部挫傷 │醫院100 年11月7 日診字│ │
│ │ │4.右肩挫傷 │第E-000-000000號診斷證│ │
│ │ │5.下背挫傷 │明書(本院卷第35、36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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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李健綸 │1.雙膝挫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未據告訴│
│ │ │2.背部頭部撕裂傷 │一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 │
│ │ │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見│ │
│ │ │ │偵查卷第7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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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邱麗華 │1.腰部疼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未據告訴│
│ │ │2.左膝撕裂傷 │一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 │
│ │ │3.右手臂擦傷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見│ │
│ │ │ │偵查卷第7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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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江蓉華 │1.頭部(右後)碰撞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未據告訴│
│ │ │2.左側腰部軟骨骨頭挫傷│一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 │
│ │ │3.左膝碰撞挫傷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見│ │
│ │ │ │偵查卷第7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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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陳嘉俊 │1.右眉角1 公分撕裂傷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告訴(見│
│ │ │ 右下巴3 公分撕裂傷 │區100 年11月7 日診字第│本院卷第│
│ │ │2.顏面多處擦傷 │3181號診斷證明書、全昌│51頁) │
│ │ │3.右胸及右上臂擦傷 │堂傳統中醫醫院100 年12│ │
│ │ │4.右膝挫傷併擦傷 │月16日診斷證明書(見 │ │
│ │ │ │100 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
│ │ │ │卷第36、3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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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周賢明 │1.背部碰撞疼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未據告訴│
│ │ │2.臉部撕裂傷 │一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 │
│ │ │3.右膝碰撞撕裂傷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見│ │
│ │ │ │偵查卷第7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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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王文宇 │1.顏面多處1 公分以下擦│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告訴(見│
│ │ │ 傷 │區100 年11月7 日診字第│本院卷第│
│ │ │2.右肘及右膝擦傷 │3180號診斷證明書(見本│44頁) │
│ │ │3.胸部挫傷 │院卷第9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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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楊勝智 │左胸壁挫傷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未據告訴│
│ │ │ │醫院100 年11月7 日診字│ │
│ │ │ │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 │
│ │ │ │書(見本院卷第9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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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蕭舒瑋 │1.右大腿挫傷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未據告訴│
│ │ │2.右小腿擦傷 │醫院100 年11月7 日診字│ │
│ │ │3.雙手多處擦傷 │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 │
│ │ │4.左側臀部挫傷 │書(見100 年度交附民字│ │
│ │ │5.胸口擦傷 │第30號卷第1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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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余尚純 │手部挫擦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未據告訴│
│ │ │ │一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 │
│ │ │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見│ │
│ │ │ │偵查卷第7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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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黃湘喻 │1.右側手部挫傷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未據告訴│
│ │ │2.右側足部挫傷 │醫院100 年11月7 、19日│ │
│ │ │3.腹壁挫傷 │診字第1001192790、1001│ │
│ │ │4.血尿 │197718號診斷證明書、臺│ │
│ │ │5.右側肋骨骨折 │安醫院101 年4 月9日診 │ │
│ │ │6.右胸第11、12肋骨閉鎖│斷證明書(見100年度交 │ │
│ │ │ 性骨折 │附民字第30號卷第11至 │ │
│ │ │ │1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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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施令婕 │1.頭頸部擦傷及挫傷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告訴(見│
│ │ │2.左手前臂及右手擦傷 │醫院100 年11月7 、9 日│本院卷第│
│ │ │3.腹部挫傷 │診字第1001192775、1001│38頁) │
│ │ │4.頭部外傷 │193810號診斷證明書、仰│ │
│ │ │5.頸部肌肉拉傷 │德中醫診所101 年1月7 │ │
│ │ │6.右髖部瘀傷2處 │日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 │
│ │ │7.下背肌肉拉傷 │第91至93頁) │ │
│ │ │8.臀部挫傷及髖部挫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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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張鶴齡 │腹部挫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未據告訴│
│ │ │ │一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 │
│ │ │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見│ │
│ │ │ │偵查卷第7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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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陳沛霖 │1.頭皮撕裂傷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告訴(見│
│ │ │2.右側眼窩骨骨折 │醫院100 年11月13日、同│101 年度│
│ │ │3.四肢及雙膝蓋撕裂傷 │年12月12日 診字第10011│他字第 │
│ │ │4.左手橈骨骨折 │95118 、0000000000號診│2643卷第│
│ │ │5.腦震盪 │斷證明書(見100 年度他│2頁) │
│ │ │6.右臉多處撕裂傷 │字第2643號卷第5 、27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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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陳春華 │1.左膝挫傷、腰部挫傷 │英群骨科診所100 年12月│告訴(見│
│ │ │2.右手小指末指節半脫臼│21、7 日證字第10000804│本院卷第│
│ │ │3.肩部挫傷 │、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41頁) │
│ │ │4.膝挫傷 │、新莊易元堂中醫診所 │ │
│ │ │ │101 年2 月2 日、同年4 │ │
│ │ │ │月27日診斷證明書(見本│ │
│ │ │ │院卷第99至104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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