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一)字,100年度,21號
TPHM,100,金上重更(一),21,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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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宏
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律師
      林于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辰燕
選任辯護人 莊柏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淳澤
選任辯護人 李怡欣律師
      王元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
度重訴字第74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748、14462號),提
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建宏部分及林辰燕鄭淳澤二人有罪部分均撤銷。陳建宏共同連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後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年。偽造之「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文生」、「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勝得」印章各壹枚、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印文,以及林辰燕之九十三年度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偽造之「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文生」印文各壹枚均沒收。被訴洗錢部分無罪。林辰燕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偽造之「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文生」印章各壹枚及林辰燕之九十三年度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扣繳憑單上偽造之「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文生」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鄭淳澤共同連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前段之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陳建宏自民國92年12月間起擔任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96年12月1日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而消滅,下稱華僑銀行)個人金融部襄理,嗣並升任為 個人金融部副理,負責該行個人金融產品之開發、規劃與執 行,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忠實執行受託業務;陳劉育(本案通緝中)則為其結識多年 之友人,並共同對外從事不動產投資,鄭淳澤陳劉育之友 人,負責協助陳劉育尋找人頭戶,林辰燕陳劉育則有多年



同居關係。緣華僑銀行個人金融部因業務績效不佳,為推展 消費性貸款業務,以增裕營收,乃由個人金融部規劃委外行 銷方案,並經該行授信審議委員會於93年10月20日決議同意 辦理,陳建宏陳劉育見有利可圖,欲利用委外行銷之機會 伺機牟利,乃與不知情之時任華僑銀行個人金融部經理呂志 強共同成立翰昇行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1月間經臺 北市政府核准設立登記,址設臺北市○○區○○路1 段25號 12樓,下稱翰昇公司),並由陳劉育擔任翰昇公司負責人, 嗣個人金融部即簽請辦理「消費性房屋貸款『完全房貸』專 案辦法」(即貸款成數為擔保貸款〈成交價100%內〉加信 用貸款〈成交價20%內〉,下稱完全房貸專案),並由華僑 銀行辦理廠商遴選,經陳建宏推薦下,該行於93年12月10日 遴選翰昇公司為委外廠商,辦理行銷完全房貸專案,並於93 年12月27日與該公司完成簽約(合約期限自93年12月27日起 至94年12月27日止,若翰昇公司依合約書推廣並經華僑銀行 核貸之成功案件,華僑銀行同意就核貸成功案件,給付依該 案件信用貸款部分實際貸放金額之5%計算之轉介作業服務 費用給翰昇公司),華僑銀行旋於94年1月12日行文該行北 區各作業中心正式開辦前開專案。陳劉育陳建宏均明知上 開合約書第5條、第8條之規定,翰昇公司應保證其所爭取之 客戶資料,符合華僑銀行徵信標準,並應盡最大努力審核確 保客戶所提出之申請相關文件均為真實與正確,並與該客戶 持有之原來文件完全相符;翰昇公司並應保證其負責人、受 雇人、代理人、使用人等不得利用提供本服務之機會,製造 任何不實之申請案件,且陳建宏基於業務主管之身分,除應 審核由翰昇公司提交之貸款申請案件所檢附之相關文件、資 料是否備齊、完整外,並應對於前來銀行辦理對保程序之人 員為最後審核核貸與否之確認。詎陳建宏竟違背上述約定及 職責,罔顧華僑銀行權益,而與陳劉育等人共同基於背信、 詐欺、或行使偽造、變造文書並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聯絡, 分別為下列之犯行,致生損害於華僑銀行之財產。茲分述各 次犯行如下:
鄭元俊因公司業務與華僑銀行接洽而認識陳建宏,於94年1 月間,鄭元俊陳建宏之介紹而以新台幣(下同)1,080萬 元(原審誤載1030萬元予以更正)向陳建宏購買如附表一編 號1所示之房、地(為陳建宏陳劉育合作投資之不動產, 登記名義人林永洲),惟因鄭元俊年薪不符合辦理完全房貸 專案之規定,為使鄭元俊申貸案得以順利通過,陳建宏乃與 陳劉育共同基於行使偽造、變造文書、詐欺、背信之犯意, 在陳劉育位於臺北縣淡水鎮○○路15巷13號20樓住處,將鄭



元俊(不知情)所交付作為辦理貸款財力證明之用之92年度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予以影印後, 再將其中「給付總額」欄連同「扣繳稅額」欄、「給付淨額 」欄內之金額數字,剪貼欲竄改之數字黏貼後再影印,使鄭 元俊92年度在錦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總額由243, 500元虛增至983,500元,以此方式變造扣繳憑單(屬私文書 ),陳建宏再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信託履約保 證證書連同上開變造後之扣繳憑單等資料,交付華僑銀行承 辦人員審核而據以行使,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鄭元俊 有足夠之資力繳納貸款,而於94年2月1日核撥1,080萬元, 足以生損害於鄭元俊錦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僑銀 行審核貸款之正確性(貸得款項之部分流向詳如附表一編號 1所示)。
李儒滋於94年1月間以1,500萬元向蔡博彥購買如附表一編號 2所示之房、地,並指定勝壹有限公司(下稱勝壹公司)負 責人賴玉雲為上開房、地登記名義人,嗣即由賴玉雲為借款 人向華僑銀行辦理貸款,惟陳劉育因借款人方面(提供之人 為何人不詳,亦無證據證明該提供人或賴玉雲對於陳劉育嗣 後會變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屬私文書 性質,因內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一發票明細 表收件章』印之而兼具該局收據之公文書性質,下稱401表 」並行使之犯行知情)所提供之勝壹公司93年9、10月份401 表上所載銷售額僅4,599,000元,數額偏低,恐無法通過貸 款,陳建宏陳劉育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公 文書、詐欺、背信之犯意,乃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 將該401表中所載營業額偽增為13,347,560元,以此方式變 造401表,陳劉育再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勝壹公司存款 證明連同上開變造後之401表等資料,交由陳建宏轉交華僑 銀行承辦人員審核而據以行使,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 為賴玉雲有足夠之資力繳納貸款,而於94年2月3日核撥1,80 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勝壹公司、華僑銀行審核貸款之正確 性及臺北市國稅局對於課稅文書管理之正確性(貸得款項之 部分流向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陳姵璇於94年1月間以1,500萬元向林秀惠購買如附表一編號 3所示之房、地,並商請友人曾鴻德為登記名義人,另徵得 曾鴻德同意而以曾鴻德名義向華僑銀行申請完全房貸。詎陳 建宏、陳劉育共同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詐欺、背信 之犯意,因見曾鴻德薪資所得過低恐無法通過貸款申請,為 使曾鴻德申貸案得以順利通過,乃由陳建宏陳劉育上開臺 北縣淡水鎮住處,將曾鴻德(不知情)所交付作為辦理貸款



財力證明之用之93年度扣繳憑單予以影印後,再將其中「給 付總額」欄連同「扣繳稅額」欄、「給付淨額」欄內之金額 數字,剪貼欲竄改之數字黏貼後再影印,使曾鴻德93年度在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之所得總額由639,849元虛增至1,239,849 元,以此方式變造扣繳憑單(屬私文書),陳建宏再檢附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信託履約保證證書連同上開變造 後之扣繳憑單等資料,交付華僑銀行承辦人員審核而據以行 使,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曾鴻德有足夠之資力繳納貸 款,而核撥1,80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曾鴻德、臺北市市場 管理處及華僑銀行審核貸款之正確性(貸得款項之部分流向 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陳姵璇於94年4月間透過房仲人員駱志揚,以總金額1,280萬 元向魏相西購買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房、地,並經由駱志 揚向華僑銀行申請完全房貸,惟因陳姵璇並未提出所得資料 ,而陳姵璇透過駱志揚轉交之貸款連帶保證人曾鴻德之扣繳 憑單所得金額不高,陳建宏陳劉育為使陳姵璇申貸案得以 順利通過,共同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詐欺、背信之 犯意,乃於不詳時、地,由陳建宏將空白之扣繳憑單以手寫 方式填載所得人基本資料、扣繳單位名稱及統一編號、所得 給付年度、金額、扣繳稅額等資料,而偽造陳姵璇於93年度 在鼎盛榮有限公司領得薪資共計1,666,237元之扣繳憑單, 並於不詳日期,在陳劉育上開臺北縣淡水鎮住處,由陳建宏 將貸款保證人曾鴻德之93年度扣繳憑單予以影印後,再將其 中「給付總額」欄連同「扣繳稅額」欄、「給付淨額」欄內 之金額數字,剪貼欲竄改之數字黏貼後再影印,使曾鴻德臺北市市場管理處年度所得總額由639,849元虛增至1,239,8 49元,以此方式變造扣繳憑單;另陳建宏再於不詳時、地, 將空白之扣繳憑單以電腦對格方式輸入所得人基本資料、扣 繳單位名稱及統一編號、所得給付年度、金額、扣繳稅額等 資料,而偽造連帶保證人謝玲玲(嗣更名為謝旻汶)於93年 度在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所領得薪資共計1,224,75 0元及於92年12月至93年11月在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 司領得薪資903,111元之扣繳憑單2紙,陳建宏再檢附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存款證明連同上開偽造、變造後之扣繳憑單等 資料,交付華僑銀行承辦人員審核而據以行使,致承辦人員 陷於錯誤,誤認陳姵璇有足夠之資力繳納貸款,且有相當之 擔保可以保障債權,而於94年6月15日核撥1,500萬元,足以 生損害於陳姵璇、謝玲玲(謝旻汶)、曾鴻德、鼎盛榮有限 公司、臺北市市場管理處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僑銀行審核貸款之正確性



(貸得款項之部分流向詳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㈤陳建宏陳劉育明知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房、地,為伊等 二人所合作投資之不動產,並以鄭元俊為登記名義人,詎利 用華僑銀行推出完全房貸專案,使申貸人得以取得高成數貸 款之機會,意圖藉機詐貸,於94年3月間,莊彩鸞因代書石 啟明之介紹而以895萬元購買上開房、地,惟因莊彩鸞並無 薪資所得資料,恐無法通過貸款申請,為使莊彩鸞申貸案得 以順利通過,陳建宏陳劉育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 欺、背信之犯意,推由陳建宏於不詳時、地,將空白之扣繳 憑單以電腦對格方式輸入所得人基本資料、扣繳單位名稱及 統一編號、所得給付年度、金額、扣繳稅額等資料,而偽造 莊彩鸞於93年度在銹鋐企業有限公司領得薪資946,400元之 扣繳憑單1紙,陳建宏再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連同上開偽 造後之扣繳憑單等資料,交付華僑銀行承辦人員審核而據以 行使,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莊彩鸞有足夠之資力繳納 貸款,而於94年4月13日核撥1,06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莊彩 鸞、銹鋐企業有限公司及華僑銀行審核貸款之正確性(貸得 款項之部分流向詳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陳建宏陳劉育明知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房、地,為伊等 二人所合作投資之不動產,並以梁若君為登記名義人,詎利 用華僑銀行推出完全房貸專案,使申貸人得以取得高成數貸 款之機會,竟欲藉機詐貸,共同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 、詐欺、背信之犯意,由與渠等二人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鄭淳 澤尋得莫雯憶(對於陳建宏陳劉育鄭淳澤之犯行並不知 情)充為購屋及貸款之人頭,另尋得管杰(對於陳建宏、陳 劉育、鄭淳澤之犯行亦不知情)充為貸款之保證人,而由購 屋名義人莫雯憶以1,650萬元價格向梁若君(對於陳建宏陳劉育鄭淳澤尋找人頭購屋詐貸之犯行並不知情)購買如 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房、地,惟因莫雯憶並無薪資所得資料 ,而管杰之年度所得金額不高,為使莫雯憶貸款案得以順利 通過,乃由陳劉育於不詳時、地,將空白之扣繳憑單以電腦 對格方式輸入所得人基本資料、扣繳單位名稱及統一編號、 所得給付年度、金額、扣繳稅額等資料,而偽造莫雯憶於93 年度在秋岑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秋岑公司)領得薪資1,523, 840元之扣繳憑單以及管杰於93年度在欣葉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欣葉公司)領得薪資799,800元之扣繳憑單,加以 變造使管杰在欣葉公司年度所得總額由85,500元虛增至799, 800元,陳劉育再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連同上開偽造後之 扣繳憑單等資料,交付華僑銀行承辦人員審核而據以行使, 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莫雯憶有足夠之資力繳納貸款,



且有相當之擔保可以保障債權,而於94年4月7日核撥1,800 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莫雯憶、管杰、秋岑公司、欣葉公司及 華僑銀行審核貸款之正確性(貸得款項之部分流向詳如附表 一編號所示)。
陳建宏陳劉育於94年4月間,以常宸瑄為名義人(即人頭 ),向招仁鏡以1,650萬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房、地(嗣取得貸款後,因常宸瑄向陳建宏表示願意接手 上開不動產,陳建宏取得陳劉育同意後,由常宸瑄承擔所有 貸款),陳建宏陳劉育利用華僑銀行完全房貸專案以七大 仲介之買賣價認定交易真實性之機會,竟在常宸瑄、招仁鏡 同意下(雖無證據證明招仁鏡是否同意在買賣契約書上虛偽 填載不實交易價格,惟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已取 得招仁鏡之同意,惟因並無證據證明常宸瑄、招仁鏡知悉華 僑銀行完全房貸專案之放款規定,自無從認常宸瑄、招仁鏡 涉有共同詐欺之罪嫌,蓋在一般房屋貸款之情形下,買賣契 約所記載之交易價格,應與銀行評估是否放款及其額度無涉 ),賡續上開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詐欺、背信之犯意聯絡 ,由陳劉育指示陳建宏於常宸瑄、招仁鏡間之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上,虛偽填載不實之交易金額而將之提高為2,020萬元 ,並由陳建宏於不詳日期,在陳劉育上開淡水鎮住處,將常 宸瑄所交付作為辦理貸款財力證明之用之扣繳憑單予以影印 後,再將其中「給付總額」欄連同「扣繳稅額」欄、「給付 淨額」欄內之金額數字,剪貼欲竄改之數字黏貼後再影印, 使常宸瑄93年度在潔詩提娜有限公司之所得總額由396,318 元虛增至1,896,318元,以此方式變造扣繳憑單,陳建宏再 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連同上開變造後之扣繳憑單等資料, 交付華僑銀行承辦人員審核而據以行使,致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誤認常宸瑄係以2,020萬元購買前開不動產,且有足夠 之資力繳納貸款,而於94年4月27日核撥2,000萬元,足以生 損害於常宸瑄、潔詩提娜有限公司及華僑銀行審核貸款之正 確性(貸得款項之部分流向詳如附表一編號所示)。 ㈧陳建宏陳劉育賡續上開詐欺、背信之犯意聯絡,利用華僑 銀行推出完全房貸專案,使申貸人得以取得高成數貸款之機 會,竟欲藉機詐貸,由與渠等二人有上開犯意聯絡且亦賡續 上開犯意之鄭淳澤尋得李俐慧(與陳建宏陳劉育鄭淳澤 有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並無證據證明李俐慧知悉 陳建宏利用銀行職員之職權而為背信之行為,李俐慧所涉詐 欺罪嫌應另由檢察官偵辦)充為陳建宏陳劉育合資購屋及 貸款之人頭,另尋得魏伶樺(對於陳建宏陳劉育鄭淳澤 之犯行亦不知情)充為貸款之保證人,而由購屋名義人李俐



慧以560萬元價格向陳正淋購買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房、 地,李俐慧明知其於93、94年間並無工作,亦未在秋岑公司 任職,竟於94年4月18日在華僑銀行貸款申請書上虛偽填載 其職業為秋岑公司工程師,月薪5萬元等不實事項,嗣再由 陳劉育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資料(查無偽造或變造之扣 繳憑單)交給陳建宏轉交華僑銀行承辦人員審核而據以行使 ,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李俐慧確實為正常的申貸戶, 而於94年4月28日核撥670萬元(貸得款項之部分流向詳如附 表一編號所示)。
陳劉育於94年4月間以林辰燕為名義人(即人頭),以1,260 萬元左右之價格,向王秀瑜購買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房、 地,陳劉育陳建宏即賡續前開犯意,並與林辰燕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詐欺、背信之犯意聯絡,陳劉育陳建宏、林 辰燕均明知林辰燕於93年間並無在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紅陽公司)工作,且林辰燕與王秀瑜間就上開房、地之 買賣價格為1,260萬元左右,而非1,600萬元,竟利用華僑銀 行完全房貸專案以七大仲介之買賣價認定交易真實性之機會 ,在王秀瑜同意下,由陳劉育林辰燕、王秀瑜間之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上,虛偽填載不實之交易金額而將之提高為1,60 0萬元,林辰燕再於該買賣契約書立契約人欄內簽名,陳劉 育並於不詳時、地,利用不知情已滿18歲以上之刻印人員偽 造「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文生」印章,在其上開 淡水鎮住處,將空白之扣繳憑單以電腦對格方式,輸入所得 人基本資料、扣繳單位名稱及統一編號、所得給付年度、金 額、扣繳稅額等資料,並將上開印章蓋用其上,而偽造林辰 燕於93年度在紅陽公司領得薪資所得2,877,530元之扣繳憑 單,陳劉育再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連同上開偽造之扣繳憑 單等資料,交付陳建宏轉交華僑銀行承辦人員審核而據以行 使,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林辰燕有足夠之資力繳納貸 款,且上開1,600萬元係屬於真實之交易金額,而於94年5月 9日核撥1,60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紅陽公司、劉文生及華僑 銀行審核貸款之正確性(貸得款項之部分流向詳如附表一編 號所示)。
陳建宏陳劉育明知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房、地,為伊等 二人所合作投資之不動產,並以馮玉蘭(即梁若君之母)為 登記名義人,詎利用華僑銀行推出完全房貸專案,使申貸人 得以取得高成數貸款之機會,竟以製造形式上有房屋交易並 辦理房屋貸款假象之方式藉機詐貸,而賡續上開詐欺、背信 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徐志銘介紹許乃仁(無證據證明許 乃仁對於陳建宏陳劉育之犯行知情)充為購屋及貸款之人



頭,另尋得劉振聲(無證據證明劉振聲對於陳建宏陳劉育 之犯行知情)充為貸款之保證人,而由購屋名義人(人頭) 許乃仁以1,320萬元價格向同為人頭名義人之馮玉蘭(無證 據證明馮玉蘭對於陳建宏陳劉育尋找人頭購屋詐貸之犯行 知情)購買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房、地,嗣由陳劉育檢附 不動產買賣合約書,連同許乃仁所提供其所經營勁順營造公 司401表、許乃仁個人所得扣繳憑單等資料,交付華僑銀行 承辦人員審核而據以行使,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許乃 仁為正常之申貸戶,而於94年5月9日核撥1,550萬元(貸得 款項之部分流向詳如附表一編號所示)。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房、地,原為王榮貴所有,並登記在 其妹婿賴春財名下,詎陳劉育陳建宏利用華僑銀行完全房 貸專案以七大仲介之買賣價認定交易真實性之機會,而賡續 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背信之犯意聯絡,由與渠等二 人有上開犯意聯絡且亦賡續上開犯意之鄭淳澤尋得林錦宏( 對於陳建宏陳劉育鄭淳澤之犯行並不知情)充為購屋及 貸款之人頭,黃鉦智為保證人(惟無證據證明其對於陳建宏陳劉育鄭淳澤之犯行知情),而由購屋名義人林錦宏以 940萬元價格向王榮貴(無證據證明王榮貴對於陳建宏、陳 劉育、鄭淳澤詐貸之犯行知情)購買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 房、地,惟因林錦宏並無薪資所得資料,為使林錦宏貸款案 得以順利通過,乃由陳劉育於不詳時、地,將空白之扣繳憑 單以電腦對格方式輸入所得人基本資料、扣繳單位名稱及統 一編號、所得給付年度、金額、扣繳稅額等資料,而偽造林 錦宏於93年度在浤鑨電器有限公司(下稱浤鑨公司)領得薪 資1,558,000元之扣繳憑單,陳劉育再檢附已虛偽填載不實 之交易金額而將之提高為1,180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合約連同 上開偽造後之扣繳憑單等資料,交付華僑銀行承辦人員審核 而據以行使,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林錦宏有足夠之資 力繳納貸款,且上開1,180萬元係屬於真實之交易金額,而 於94年5月20日核撥1,38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林錦宏、浤鑨 公司及華僑銀行審核貸款之正確性(貸得款項之部分流向詳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
陳建宏陳劉育明知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房、地,為伊等 二人所合作投資之不動產,並以吳俊達為登記名義人,詎利 用華僑銀行推出完全房貸專案,使申貸人得以取得高成數貸 款之機會,竟欲藉機詐貸,而賡續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 欺、背信之犯意聯絡,由與渠等二人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鄭淳 澤尋得湯淳丞(對於陳建宏陳劉育鄭淳澤之犯行並不知 情)充為購屋及貸款之人頭,另尋得劉火旺(無證據證明劉



火旺對於陳建宏陳劉育鄭淳澤之犯行知情)充為貸款之 保證人,而由購屋名義人湯淳丞以838萬元價格向吳俊達( 對陳建宏陳劉育鄭淳澤尋找人頭購屋詐貸之犯行亦不知 情)購買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房、地,惟因湯淳丞並無薪 資所得資料,為使湯淳丞貸款案得以順利通過,乃由陳劉育 於不詳時、地,將空白之扣繳憑單以電腦對格方式輸入所得 人基本資料、扣繳單位名稱及統一編號、所得給付年度、金 額、扣繳稅額等資料,而偽造湯淳丞於93年度在傑瑞數位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傑瑞公司)領得薪資1,163,491元之扣繳 憑單,陳劉育再檢附不動產買賣合約連同上開偽造後之扣繳 憑單等資料,交付華僑銀行承辦人員審核而據以行使,致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湯淳丞有足夠之資力繳納貸款,而於 94 年5月26日核撥1,00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湯淳丞、傑瑞 公司及華僑銀行審核貸款之正確性(貸得款項之部分流向詳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
緣蔡央座(林辰燕之子)有意將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房、 地出售,乃透過林辰燕委託陳劉育代為處理售屋事宜(均無 證據證明蔡央座、林辰燕對於陳劉育鄭淳澤尋找人頭購屋 詐貸之犯行知情),陳劉育乃賡續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 欺之犯意聯絡,利用華僑銀行推出完全房貸專案,使申貸人 得以取得高成數貸款之機會,竟欲藉機詐貸,由與其有上開 犯意聯絡且亦賡續上開犯意之鄭淳澤尋得管杰(對於陳劉育鄭淳澤之犯行並不知情)充為陳劉育購屋及貸款之人頭, 另尋得林志清(對於陳劉育鄭淳澤之犯行亦不知情)充為 貸款之保證人,而由購屋名義人管杰以475萬元價格向蔡央 座購買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房、地,惟因管杰之年度所得 金額不高,為使管杰貸款案得以順利通過,乃由陳劉育檢附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連同上開所偽造之管杰於93年度在欣葉公 司領得薪資799,800元之扣繳憑單(詳見莫雯憶貸款案之說 明)等資料,交付華僑銀行承辦人員審核而據以行使,致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管杰有足夠之資力繳納貸款,而於94 年6月2日核撥57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管杰、欣葉公司及華 僑銀行審核貸款之正確性(貸得款項之部分流向詳如附表一 編號所示,此部分陳建宏未參與,詳後述)。 陳劉育賡續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之犯意聯絡,利用華 僑銀行推出完全房貸專案,使申貸人得以取得高成數貸款之 機會,竟欲藉機詐貸,由與其有上開犯意聯絡且亦賡續上開 犯意之鄭淳澤尋得許淑芬(無證據證明其對於陳劉育、鄭淳 澤之犯行知情)充為陳劉育購屋及貸款之人頭,另尋得許淑 芬之配偶陳志鵬(亦無證據證明其對於陳劉育鄭淳澤之犯



行知情)充為貸款之保證人,由購屋名義人許淑芬以1,350 萬元價格向賴淑寧購買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房、地,惟因 陳淑芬之年度所得金額不高,為使許淑芬貸款案得以順利通 過,乃由陳劉育於不詳時、地將空白之扣繳憑單(無證據證 明許淑芬曾提供扣繳憑單給陳劉育辦理本件貸款)以電腦對 格方式輸入所得人基本資料、扣繳單位名稱及統一編號、所 得給付年度、金額、扣繳稅額等資料,而偽造許淑芬於93年 度在信義通訊有限公司(下稱信義通訊公司)領得薪資2,18 0,433元之扣繳憑單,使許淑芬在信義通訊公司之年度所得 總額由405,000元虛增至2,180,433元,陳劉育再檢附不動產 買賣契約書連同上開偽造後之扣繳憑單等資料,交付華僑銀 行承辦人員審核而據以行使,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為 許淑芬有足夠之資力繳納貸款,而於94年6月16日核撥1,550 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許淑芬、信義通訊公司及華僑銀行審核 貸款之正確性(貸得款項之部分流向詳如附表一編號所示 ,此部分陳建宏未參與,詳後述)。
陳建宏陳劉育明知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房、地,為伊等 二人所合作投資之不動產,並以陳明宏為登記名義人,詎利 用華僑銀行推出完全房貸專案,使申貸人得以取得高成數貸 款之機會,竟欲藉機詐貸,而賡續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 欺、背信之犯意聯絡,由與渠等二人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鄭淳 澤尋得陳志鵬(無證據證明其對於陳建宏陳劉育鄭淳澤 之犯行知情)充為購屋及貸款之人頭,另尋得陳志鵬之配偶 許淑芬(亦無證據證明其對於陳建宏陳劉育鄭淳澤之犯 行知情)充為貸款之保證人,而由購屋名義人陳志鵬以1,13 0萬元價格向陳明宏(對於陳建宏陳劉育鄭淳澤尋找人 頭購屋詐貸之犯行並不知情)購買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房 、地,惟因陳志鵬之年度所得金額不高,為使陳志鵬貸款案 得以順利通過,乃由陳劉育於不詳時、地,將空白之扣繳憑 單(無證據證明陳志鵬曾提供扣繳憑單給陳劉育等人辦理本 件貸款)以電腦對格方式輸入所得人基本資料、扣繳單位名 稱及統一編號、所得給付年度、金額、扣繳稅額等資料,而 偽造陳志鵬於93年度在太基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基電 訊公司)領得薪資2,325,000元之扣繳憑單,使陳志鵬在太 基電訊公司年度所得總額由650,000元虛增至2,325,000元, 陳劉育再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連同上開偽造後之扣繳憑單 等資料,交付陳建宏轉交華僑銀行承辦人員審核而據以行使 ,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陳志鵬有足夠之資力繳納貸款 ,而於94年6月16日核撥1,30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陳志鵬、 太基電訊公司及華僑銀行審核貸款之正確性(貸得款項之部



分流向詳如附表一編號所示)。
魏賜文於94年6月間以2,200萬元向沈秀錦購買如附表一編號 27所示之房、地,嗣即由魏賜文(無證據證明魏賜文對於陳 劉育、陳建宏之犯行知情)為借款人向華僑銀行辦理貸款, 惟陳劉育陳建宏魏賜文年度所得金額不高,為使魏賜文 貸款案得以順利通過,先由陳劉育於不詳時、地,將空白之 扣繳憑單(無證據證明魏賜文曾提供扣繳憑單給陳劉育等人 辦理本件貸款)以電腦對格方式輸入所得人基本資料、扣繳 單位名稱及統一編號、所得給付年度、金額、扣繳稅額等資 料,而偽造魏賜文於93年度在立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立諺 公司)領得薪資2,080,000元之扣繳憑單,使魏賜文在立諺 公司年度所得總額由600,000元虛增至2,080,000元,陳劉育 再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連同上開偽造後之扣繳憑單等資料 ,交付陳建宏轉交華僑銀行承辦人員審核而據以行使,致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魏賜文有足夠之資力繳納貸款,而於 94年6月29日核撥2,00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魏賜文、立諺公 司及華僑銀行審核貸款之正確性(貸得款項之部分流向詳如 附表一編號所示)。
陳建宏陳劉育明知如附表一編號至編號所示之房、地 ,係由其等共同投資,而於94年5月間向凱勝塑膠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凱勝公司)以總價6,250萬元所購得,詎陳 建宏、陳劉育利用華僑銀行完全房貸專案以七大仲介之買賣 價認定交易真實性之機會,由陳建宏透過陳益新覓得陳淑芳 、鍾虹桂為登記名義人(人頭),陳建宏另自行覓得其友人 童明賢為登記名義人(陳益新、陳淑芳、鍾虹桂、童明賢對 於陳建宏偽造文書、詐欺、背信等犯行亦均不知情),陳劉 育則透過林辰燕徵得文麗娟林思佳同意為登記名義人,另 自行商得其友人何威德同意擔任登記名義人(林辰燕、文麗 娟、林思佳何威德對於陳建宏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背 信等犯行亦均不知情)後,陳建宏陳劉育即賡續行使變造 私文書、詐欺、背信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陳劉育於不詳時、 地,利用不知情、已滿18歲以上之刻印人員偽造「凱勝塑膠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勝得」印章,並蓋用在如附表二 所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而偽造各該私文書,並分別虛偽 填載不實之交易金額,而將總價提高為100,650,000元,陳 劉育再將林思佳何威德所交付作為辦理貸款財力證明之用 之扣繳憑單予以影印後,再將其中「給付總額」欄連同「扣 繳稅額」欄、「給付淨額」欄內之金額數字,剪貼欲竄改之 數字黏貼後再影印,使林思佳93年間在美商怡佳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美商怡佳公司)之所得總額由471,301



元虛增至1,648,860元、何威德93年間在國豐輪胎有限公司 (下稱國豐公司)之所得總額由280,000元虛增至1,710,600 元,以此方式變造林思佳何威德之扣繳憑單,另將空白之 扣繳憑單(文麗娟未曾提供扣繳憑單給陳劉育辦理本件貸款 )以電腦對格方式輸入所得人基本資料、扣繳單位名稱及統 一編號、所得給付年度、金額、扣繳稅額等資料,而偽造文 麗娟於93年度在美商怡佳公司領得薪資1,568,472元之扣繳 憑單;陳建宏亦將陳淑芳、鍾虹桂所交付作為辦理貸款財力 證明之用之扣繳憑單予以影印後,再將其中「給付總額」欄 連同「扣繳稅額」欄、「給付淨額」欄內之金額數字,剪貼 欲竄改之數字黏貼後再影印,使陳淑芳於93年間在五度空間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度空間公司)之所得總額由596, 564元虛增至1,796,564元、鍾虹桂於93年間在上誼文化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誼公司)之所得總額由410,743元虛 增至1,710,743元,以此方式變造陳淑芳、鍾虹桂之扣繳憑 單,陳建宏另將空白之扣繳憑單(童明賢未曾提供扣繳憑單 給陳建宏辦理本件貸款)以電腦對格方式輸入所得人基本資 料、扣繳單位名稱及統一編號、所得給付年度、金額、扣繳 稅額等資料,而偽造童明賢於93年度在地中海水族設備有限 公司(下稱地中海水族設備公司)領得薪資1,699,443元之 扣繳憑單,陳劉育陳建宏再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連同上 開偽造、變造後之扣繳憑單等資料,交付華僑銀行承辦人員 審核而據以行使,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陳淑芳、鍾虹 桂、林思佳文麗娟何威德、童明賢係以如附表一編號 至編號所示之價格購買各該房、地,且均有足夠之資力繳 納貸款,而於94年5月25日分別核撥如附表一編號至編號 所示之金額,足以生損害於陳淑芳、鍾虹桂、林思佳、文 麗娟、何威德、童明賢、美商怡佳公司、國豐公司、五度空 間公司、上誼公司、地中海水族設備公司及華僑銀行審核貸 款之正確性(貸得款項之部分流向詳如附表一編號至編號 所示)。
二、案經華僑銀行、管杰告訴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 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 別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建宏林辰燕鄭淳澤於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下稱臺北市調查處)時之 陳述與其等於原審審理中之陳述不符或避重就輕或語焉不詳 ,而衡諸證人陳建宏林辰燕鄭淳澤於調查詢時係針對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有關華僑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 查報告相關文件及借保疑似提供不實之年度所得證明(扣繳 憑單)相關資料所為之應訊,並陳明如何以不實文書詐騙銀 行貸款等情,有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核其等於調查時陳述自 具可信性,且於調查時之陳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 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又較 無來自共同被告在場之壓力而為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 謀而故為迴護其他被告之機會,堪信其等於調查所為之陳述 ,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 所必要,依上揭規定,證人陳建宏林辰燕鄭淳澤於調查 時之證言自較可信,具有證據能力。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 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 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 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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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基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浤鑨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欣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明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豐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倫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