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5號
ULDV,101,補,85,201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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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萬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祈盛
原告與被告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
或影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 萬380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
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各1 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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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