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13號
ULDV,101,聲,13,2012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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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高清池
相 對 人 高大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拾柒萬元後,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七二三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年度訴字二七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解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1 年度 訴字第273 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 第12723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三、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1 年度訴字第273 號債務人異議 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相對人對其所取得之執行 名義(即本院81年度促字第02410 號確定支付命令),其上 所載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556,113 元,屬得上訴第三 審之案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項第2 款、第 7 款、第8 款規定,民事第一審審判案件辦案期限為1 年4 月,第二審為2 年,第三審為1 年,加計行政作業時間,從 寬推估本件停止執行之期間為4 年9 月,佐以法定遲延利率 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約估為369,577 元 【計算式:1,556,113 5%4.75=369,577 ,元以下四捨 五入】,爰酌定本件之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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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