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顯達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雲林蓮社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雲林蓮社文教基金會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雲林蓮社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雲林蓮社文教 基金會(下稱雲林蓮社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董監事 會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召開第1 屆第9 次董監事會決議通 過,為捐助章程之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修訂後復經主 管機關雲林縣政府以101 年4 月18日府教社字第1010404381 號函核定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 出法人登記證書、上開縣政府函、第1 屆第9 次董監事會會 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新修訂基金會捐助 章程全文、修訂前基金會捐助章程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雲林蓮社基金會捐助章程如 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及 第63條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及通知檢察官陳述 意見,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同意修正後之內容,有雲林縣政 府101 年5 月14日府教社字第1010062004號書函在卷可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5 月23日雲檢文信101 民參 1 字第13662 號函亦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是本院 審酌上情,認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