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745號
ULDV,101,司促,5745,2012062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45號
債 權 人 李茂生


債 務 人 陳佳凌(即葉安耕之繼承人)
葉瓊雯(即葉安耕之繼承人)
弄7號
葉怡君(即葉安耕之繼承人)
葉孟呈即葉建志(兼葉安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葉孟呈即葉建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債務人陳佳凌
葉瓊雯、葉怡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安耕之遺產範圍限度內
,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就
債務人陳佳凌葉瓊雯、葉怡君於超過繼承被繼承人葉安耕
之遺產範圍限度內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