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533號
ULDV,101,司促,5533,2012061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3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漢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505元,及自民國
87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88%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87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