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536號
ULDV,101,司促,4536,201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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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536號
債 權 人 李茂生


債 務 人 葉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依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聲請人之訴有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葉安耕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惟
依民法繼承篇第1148條之規定,如欲對葉定耕之繼承人請求
,應更正債務人,並提出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及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且應依上開法條更正請求
之範圍,就其繼承人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5 月1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作上開補正,債權人
已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此部分之聲請。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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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