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純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 年度毒偵緝
字第13、24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560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
物(101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貳貳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10包(淨重1.2665 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均含有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2248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 ,此有該局民國100 年10月20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1916號 函文及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 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 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蔡純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5 月25日,以101 年度毒 偵緝字第13、24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560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 份 在卷可稽。而被告於上開案件遭查扣之疑似安非他命10包( 驗餘淨重共計1.2248公克),鑑定結果確均含甲基安非他命 之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 年10月20日憲直刑 鑑字第1000001916號函暨鑑定書附卷可稽(見100 年度毒偵 字第1119號偵卷第52頁至第53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 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10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 ,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 月19日調 科壹字第09300113060 號函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 院93年4 月13日管認可第005 號檢驗報告可資參照,是該等 包裝袋與分別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 ,而均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美 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