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71號
ULDM,101,易,271,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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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溎銹
      許右程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5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溎銹許右程因與告訴人游忠儒有貨 款糾紛,乃於民國100 年11月4 日下午5 時許,前往告訴人 游忠儒位於雲林縣斗六市○○里○○街47號住處,欲向其催 討貨款,告訴人游忠儒不願意與其被告2 人商談,多次請被 告2 人離開,被告2 人竟無故留滯其內,因認被告莊溎銹許右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2 項後段之違法滯留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莊溎銹許右程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6 條第 2 項後段之違法滯留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規 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游忠儒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前,與被告2 人調解成立,告訴人游忠儒並於101 年6 月 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1 年6 月11日101 年度司附民 移調字第35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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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