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780號
ULDM,100,訴,780,2012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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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孟芳
具 保 人 洪偉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偉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 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孟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 0 年度毒偵字第956 號),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民國100 年6 月2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 元,由具保人洪偉強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該署 保證金收據1 紙在卷足憑。
三、茲被告前經本院分別於101 年3 月7 日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 紀錄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4 月9 日彰檢文恆101 助78字第13848 號函、被告之法務 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佐以具保人 經本院通知應協同被告於101 年5 月14日下午3 時30分前來 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庭應訊,並有本院 送達證書及本院101 年5 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報到單在卷 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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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