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03號
MLDV,101,訴,203,2012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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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3號
原 告 賴金煌
被 告 賴永珍
18號
張蘭冬
賴永寬
賴金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
101 年度補字第250 號裁定核定為1,14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38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 元,尚應
補繳10,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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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