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85號
MLDV,101,補,385,2012060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熙
被 告 郭惠春即理想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2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7,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