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監字,101年度,12號
MLDV,101,監,12,20120628,1

1/1頁


協 議 筆 錄
101年度監字第12號(真)
聲 請 人 彭逸

代 理 人 黃淑齡律師
相 對 人 朱日生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監字第12號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 年6 月28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家事法庭協議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黃惠雯
通 譯 張倚禎
到庭協議關係人:
聲請人 彭逸玲 到
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到
相對人 朱日生
協議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彭立翔(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及
負擔由聲請人任之。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關係人均承認無異後簽名。
聲請人 彭逸
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相對人 朱日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黃惠雯
法 官 曾明玉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