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他字,101年度,6號
MLDV,101,家他,6,2012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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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他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智雄
相 對 人 黎氏川(LE TH.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業經本院以 100 年度家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 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嗣上開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經 本院以100 年度婚字第41號民事判決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之 婚姻關係不成立,且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 臺幣(下同)3,000 元,故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3, 000 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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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