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鄭淵仁
王美樺
鄭詩嫻
謝玉英
鄭雯娗
鄭鴻志
鄭鴻瑩
蕭妃琇
鄭怡真
相 對 人 鄭金龍
鄭金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鄭金龍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鄭金龍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區○○段803 地號及臺南市 ○○區○○段104 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欲將土地出賣,相對人 鄭金龍、鄭金虎為原共有人之一之繼承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是聲請人依土地法第34之1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於10 1 年3 月14日以台南1 支郵局第33號存證信函向相對人之戶 籍地址為通知,均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知悉相 對人等之住居所在,爰依民法第97條、第297 條第1 項及民 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聲請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將上開意思表示之通知,經郵政機關送達 至相對人設籍之苗栗縣造橋鄉大西村5 鄰合家城6 號,並為 郵局記載「招領逾期」遭退,嗣經本院函請轄區分局派員至 該址查訪結果,相對人鄭金龍現未居住於戶籍地,有苗栗縣 警察局竹南分局回函附卷可稽,應可認相對人鄭金龍現已所 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鄭 金龍,是聲請人就相對人鄭金龍部分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查,相對人鄭金虎目前於嘉義監獄 鹿草分監服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 可稽,是尚難認相對人鄭金虎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無法
送達之情形,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 就相對人鄭金虎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