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駿翔
被 告 陳春珍
被 告 劉巧珍
被 告 邱源盛
被 告 鄭業揚
被 告 張佑菁
被 告 邱勝春
被 告 謝水生
被 告 鍾志偉
被 告 鍾鎮金
被 告 郭耀文
被 告 顏業相
被 告 張肇其
被 告 李尚謙
被 告 林盈富
被 告 林月琴
被 告 宋景洪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傅駿翔、陳春珍、劉巧珍、邱源盛、鄭業揚、張佑 菁、邱勝春、謝水生、鍾志偉、鍾鎮金、郭耀文、顏業相、 張肇其、李尚謙、林盈富、林月琴、宋景洪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