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10號
MLDM,101,訴,210,20120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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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駿翔
被   告 陳春珍
被   告 劉巧珍
被   告 邱源盛
被   告 鄭業揚
被   告 張佑菁
被   告 邱勝春
被   告 謝水生
被   告 鍾志偉
被   告 鍾鎮金
被   告 郭耀文
被   告 顏業相
被   告 張肇其
被   告 李尚謙
被   告 林盈富
被   告 林月琴
被   告 宋景洪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傅駿翔陳春珍劉巧珍邱源盛鄭業揚、張佑 菁、邱勝春謝水生鍾志偉鍾鎮金郭耀文顏業相張肇其李尚謙林盈富林月琴宋景洪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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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