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苗簡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HI .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THI HOA未經許可入國,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 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2 項。(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
(二)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林靜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838號
被 告 TRAN THI HOA
女 32歲(民國68年7月20日生)
(現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收
容所收容中)
護照編號:B0000000號(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THI HOA係越南國籍人民,明知未經我國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許可不得任意進入我國,為圖打工牟利,於民國 100年6月23日0時許,基於非法入境我國之犯意,支付美金 1,400元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後,由該男子安 排自越南某不知名港口,搭船至苗栗縣後龍鎮西湖溪南岸偷 渡上岸,旋滯留在臺灣工作,與VO HAI HAU(另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共同在新北市○○區○○路855巷7弄某處租屋居住 。嗣於101年4月23日,在新北市○○區○○路214號門口為 警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苗栗機動查緝隊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TRAN THI HOA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 坦承不諱,並有租約、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各1份及卷附現 場照片8張可資佐證,參以被告於上址為警查獲等情,足認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TRAN THI HOA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 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檢察官 鄭珮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穎文
附錄所犯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