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01年度,729號
MLDM,101,苗簡,729,201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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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苗簡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智元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1 年度偵字第1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智元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零點肆陸公克、零點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 之記載(如附件)。
二、附記事項: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併參酌被告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及毒品侵害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 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0.46 、0.34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1 、2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469號
被 告 郭智元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路27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智元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 7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 9年度撤緩字第26號撤銷緩刑宣告,於民國100年6月14日徒 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12月12日晚間8時30分許,在苗 栗縣頭份鎮圓寶電子遊藝場附近某處,以新臺幣2,000元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先生」之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分別毛重0.46、0.34公克)後,進而 持有之。嗣於同日晚間9時30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路2 20號前為警查獲,當場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智元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 而扣案2包毒品經送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10500067 號鑑驗書在卷可參,復有現場照片5幀在卷可參,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扣案毒品,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檢 察 官 劉 偉 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 淑 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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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