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01年度,695號
MLDM,101,苗簡,695,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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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苗簡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智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6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智麟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 之記載(如附件)。
二、附記事項:
本件被告雖先後受處遇機關通知均未前往報到接受處遇計畫 ,惟其均係以同一犯意而違反保護令即未完成處遇計畫,應 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2 項。(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6235號
被 告 邱智麟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苑裡鎮上館里10鄰上館192
之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智麟前因對其父邱漢清等人施以暴力,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於民國99年10月5日,裁定核發99年度家護字第231號通常 保護令,命被告應完成戒酒教育之心理輔導12週(每週至少 2小時)之處遇計畫,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詎邱智麟收受 上開保護令後,自100年1月6日起至同年9月22日止,未依苗 栗縣政府99年11月23日府衛醫字第0997701037號函、100年1 月11日府衛醫字第1007700024號函、100年3月1日府衛醫字 第1007700162號函、100年5月23日府衛醫字第1007700436號 函所載100年1月6日、100年1月27日、100年3月10日、100年 6月2日,至苗栗縣苗栗市○○路1363巷5號都馬格餐坊接受 戒酒教育,且共請假13次、無故缺席10次,僅接受9週戒酒 教育,致未完成處遇計畫,而違反上開保護令。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邱智麟於偵查中否認有上揭犯行,辯稱:其有完成戒酒 教育12週云云。惟上揭犯罪事實,有上開保護令1份、苗栗 縣政府函文、臺灣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未到達執行機構 通知書各4份、行政院衛生署酒癮戒治處遇服務方案受處遇 人出席簽到表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邱智麟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馬鴻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文彰
參考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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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