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49號
HLDV,101,除,49,20120629,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劉金台
訴訟代理人 哈廣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
│股票附表: │
├────┬───────┬─────────┬───┬───┬────┤
│股東姓名│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種 類 │
│ │ │ │ │ │ │
├────┼───────┼─────────┼───┼───┼────┤
劉金台 │中華紙漿股份有│0077-NX-0000000- 0│1 │150 │普通股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