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38號
HLDV,101,補,138,201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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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張庭豪
原 告 章瑜芬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國幸
被 告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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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