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60號
HLDV,101,監宣,60,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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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連麟兒 
代 理 人 詹慕山 
相 對 人 連文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黃百花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需蓋用
   印鑑章,並提出印鑑證明)
(三)如附件所示之同意書上各立同意書人之印鑑證明。
二、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
  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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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