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連麟兒
代 理 人 詹慕山
相 對 人 連文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黃百花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需蓋用
印鑑章,並提出印鑑證明)
(三)如附件所示之同意書上各立同意書人之印鑑證明。
二、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
00-0000000分機445)。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