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920號
HLDV,101,司促,3920,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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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920號
債 權 人 劉和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創意城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 、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 部商工登記資料,債務人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小港區」,非 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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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意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