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重信
選任辯護人 范明賢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13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重信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 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 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於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魏重信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時,坦承 犯行,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余秋菊證訴相符,另有卷附照片、 扣案水果刀等可證,犯罪嫌疑重大,復無固定居住所,有相 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又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之罪, 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 1年 4月10日起羈押3個月,且簽發押票執行在案。茲羈押期 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 ,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認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 告自101年 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101年6月28 日經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延長羈押,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 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