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景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景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鄧景鵬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100 年度 訴字第147號、第330號、100年度易字第409號、101 年度訴 字第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國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