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5號
HLDM,101,易,25,2012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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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萬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 101
年度易字第25號,中華民國101 年3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540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萬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鍾萬春於民國101 年4月2日提起上訴並 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 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 ,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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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