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01號
TTDV,101,訴,101,2012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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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蔡梁鉛
被   告 劉選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400元。嗣經本院於1 01年5月22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 裁定書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5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 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 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二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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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