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1年度,34號
TTDV,101,家救,34,201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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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施彩英
相 對 人 孫士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1年度家調字
第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 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施彩英以其與相對人孫士鵬間離婚等事件,無力 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 分會審查表及民事起訴狀為憑,復經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 家調字第4號離婚等事件民事卷宗核閱無誤,自堪認屬實, 此外,復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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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