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99號
TTDV,101,司促,2599,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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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顏宏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6
月1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6,505元未給付,其中39,397
元為消費款;7,108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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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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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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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9,397元 │ 101年6月16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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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