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9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敏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
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
債權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3年7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8年10月底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8,762元未
為清償(含消費款15,281元、已到期之利息1,645元及違約
金1,836元),債務人應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15,281
元自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及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5,000元。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