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82號
TTDV,101,司促,2582,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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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8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豐榮


債 務 人 吳春玲
勝虎
鄭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春玲於民國100年7月1日邀同其餘債務人溫勝虎
鄭玉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
約定利息按年息1.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
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
105年7月1日止分60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並
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27,271
元及至101年1月1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民
事訴訟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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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