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11號
TTDV,101,司促,2511,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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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1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務 人 顧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五
個月內(含)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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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