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31號
TTDV,101,司促,2431,2012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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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31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債 務 人 趙再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壹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每月應付金額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玖拾叁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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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