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30號
TTDV,101,司促,2430,2012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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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姵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
其中之新臺幣玖萬零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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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