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13號
TTDV,101,司促,2413,201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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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1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宋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6年9月27日止,尚欠如下消費款:
1.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47,373元。2.利息800元。3.違約
金1,184元。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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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