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91號
TTDV,101,司促,2391,20120607,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9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債 務 人 李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