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秩字,101年度,33號
TTDM,101,東秩,33,201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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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東秩字第33號
移送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被移送人  鄭應楷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1 年6 月25日信警偵字第10100420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應楷駿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鄭應楷駿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01 年6 月10日23時40分許。(二)地點:臺東縣臺東市○○路與開封街交叉口統一超商附近 。
(三)行為:鄭應楷駿於上揭時、地,以毆打之方式加暴行於姜 世皇,並導致姜世皇受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鄭應楷駿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證人姜世皇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現場測繪圖、診斷證明書、和解書各1 份。(四)錄影翻拍照片12張。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 千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規定甚明。查被移送人 鄭應楷駿毆打姜世皇之行為,顯屬加暴行於人之態樣之一, 且其毆打之地點係在公共道路旁之超商附近,屬於公共場所 ,對於公共秩序、社會安寧已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故仍有 以上開規定分別加以處罰之必要。又姜世皇雖已撤回傷害告 訴,然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 ,確保社會安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 條參照),與刑法保 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是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仍應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規定予以處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同旨)。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鄭應楷駿前已因同類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東秩字第3 號案件處罰鍰新臺幣3 千元確定(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1 年度東秩字第3 號刑事裁定 書各1 份附卷可稽),竟不知守法慎行,又於公共場所加暴 行於他人,不僅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亦顯示其目 無法紀之主觀心態;兼衡其年紀尚輕、教育程度不高(高職 肄業之學歷)、犯罪方法、家庭經濟小康、於犯後坦承違法 行為之態度、姜世皇之受傷程度、姜世皇已撤回傷害告訴等



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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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