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209號
TNDV,101,除,209,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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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涂宜蓁即幼苗創意企業社
代 理 人 涂淑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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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