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林劍堂
被上訴人 蘇光龍
董文煥
林寶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提 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 年5 月3 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月15日裁定命其 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220元 ,上訴人於同年月17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 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顯不 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