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4號
原 告 陳昌源
被 告 陳明得
陳張銀
許明昌
許丁福
許澤豪
兼 上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中禾
被 告 陳謝俗
訴訟代理人 李錦龍
被 告 籃文賢
陳黃樹蘭
張石祥
張世賢
張笠淇
張林紅桃
張明芳
張明展
張寶玉
林黃秋代
黃月珠
黃民賢
黃進賢
張明展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瀞云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604,473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17號地號土
地面積1,263.2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8,225元×原告
應有部分1/5=4,604,4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6,639元,扣除原告前繳納2,000元,尚不足44,63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陳報
被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