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02號
TNDV,101,訴,402,20120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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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爵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池虹瑩因101年度訴字第402號請求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1,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1,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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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