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85號
TNDV,101,補,285,201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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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李文達即宏都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詹金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01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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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