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李九慧
被 告 郭福泰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