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信
相 對 人 長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柏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4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5880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兆豐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 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 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其中當事人兆豐國「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亦有上開記載錯誤之情形,亦因 之生更正之效力,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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