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請人 蔡坤峯
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附表:
⒈聲請人應釋明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 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又是否現仍正常繳納保險費?是否因手術、醫療、住院或其 他保險事項而受領有保險公司發給之保險給付?或任何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家庭(包含聲請人父、母親)有無領取政 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⒊說明目前任職公司之基本資料(諸如:公司全名、地址、電話 等)並提出現職單位所出具自民國99年起迄今之每月薪資單或 薪轉存簿明細影本。
⒋聲請人除薪資收入外,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 收益),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