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74號
TNDV,101,消債更,74,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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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淑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 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附件:
1.聲請人應說明其於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共履約幾期 ?並提出自協商後之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 及金額細目)。又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於毀諾後是否再與各 家債權銀行為個別協商?若有,請陳報係與何家債權銀行為個 別協商、至今是否仍持續還款、或何時停止還款?並檢附個別 協議書、每期繳款證書等資料。若無,聲請人應說明有何不能 與各家債權銀行為個別協商之事由。
2.聲請人稱其於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為協商時,係任職於聯合 國服飾店。聲請人應陳報聯合國服飾店之地址及聯絡電話,並 應說明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提出薪資 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含加班費、年終獎金 及各項津貼收入,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3.聲請人應說明其配偶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請提出薪資 或其他收入相關證明。另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 為何?
4.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 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5.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有領取中低收入戶或其他津貼等 社會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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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